(2015)浙绍民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如新与杭州茂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如新,杭州茂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斌,浙江对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茂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1191号2幢5063室。法定代表人徐廷镇,总经理。上诉人陈如新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茂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如新以已与被上诉人杭州茂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马国太三方于2015年4月3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陈如新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如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如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王 翠代理审判员 杜杭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