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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社龙与被告李英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龙,李英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杨社龙。被告李英武。原告杨社龙诉被告李英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社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英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社龙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杨社龙承担。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徐 明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国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