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988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90年7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高,蓬溪县任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91年4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