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宇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宇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顺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宇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浦路22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宇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