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德云与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云,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德云。被告刘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云与被告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刘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云撤回对被告刘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德云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