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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德云与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云,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德云。被告刘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云与被告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刘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云撤回对被告刘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德云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