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敖特根申请伊日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伊日格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381号申请人敖特根,男,62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伊日格乐图,男,35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敖特根申请伊日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2月2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