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天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光忠与齐忠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忠,齐忠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天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忠,男,生于1960年2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兰州市某某区某某路***号。被执行人齐忠礼,男,生于1968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天祝县某某镇滨河西路******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光忠与被执行人齐忠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天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齐忠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9年6月20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齐忠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齐忠礼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