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47-2号申请人: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匡斌。被申请人: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郭定峰。申请人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N×××××号和皖N×××××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