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罗珏服装有限公司与吴正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罗珏服装有限公司,吴正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737号原告上海罗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Nicolas,WenceslasWOLFOVSKI。委托代理人蒋斌,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正伟,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原告上海罗珏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正伟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罗珏服装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27日,随后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动关系。因被告故意隐瞒其淮南市皖淮化工厂协保人员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原告为其缴纳了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共计人民币32,974.46元(币种下同)。现原告不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2,974.46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处理。本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然该主张的成立与否是基于原告是否应当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原告诉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罗珏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