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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学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学伟,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被告人黄学伟向黄某3购买了一片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六京村渠马屯“农场”林地上的速生桉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8日雇请他人砍伐及运输,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查处。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伐根调查技术鉴定:黄学伟伐林木的蓄积达15.5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学伟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学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黄学伟以1800元的价格向黄某3购买了一片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农场”林地上的速生桉林。同年3月28日,黄学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同时雇请两辆农用后推车装运木材。当日在装车过程中其中一辆农用后推车被公安民警检查,因在场人员均无法出示相关林业采伐许可证,公安民警依法查扣了该辆装运木材车辆。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伐根调查技术鉴定,黄学伟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5.5立方米。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于2014年6月3日将扣押的桉树原木进行拍卖处理,共获款人民币4000元,该款已存入崇左市江州区财政局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木材检尺笔录、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林某站出具的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江州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检尺码单,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南林(鉴)字[2014]13号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雷某、詹建明林业技术鉴定资格证书,崇公(江刑)鉴通字[2014]01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蓄积量达1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伟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学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学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学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学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没收涉案木材变卖所得款人民币四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甘祥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