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文素诉被告漆光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素,漆光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杜文素被告漆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素诉被告漆光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杜文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杜文素承担。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