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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张**,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于**,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