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袁陈茂与张富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茂,张富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袁陈茂,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张富远,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陈茂诉被告张富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陈茂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陈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陈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袁陈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