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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陈某,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