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飞跃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建、蔡成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飞跃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陈建,蔡成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飞跃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魏峥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跃忠,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东杜,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男,197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成基,男,1950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董重启,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飞跃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建、蔡成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蔡成基自愿代被告陈建偿还欠款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飞跃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的起诉。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俊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