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