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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