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余红涛与王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涛,王云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182号原告余红涛,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王云娜,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涛诉被告王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红涛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审 判 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