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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余红涛与王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涛,王云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182号原告余红涛,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王云娜,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涛诉被告王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红涛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审 判 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