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蜀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80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王元德,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