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地震局第一检测中心与姚露霞、王昊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露霞,中国地震局第一检测中心,王昊,张铮,宋正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露霞。委托代理人白静,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地震局第一检测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月牙河一号桥耐火路7号。法定代表人龚平,主任。原审被告王昊。原审被告张铮。原审被告宋正全。上诉人姚露霞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露霞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露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露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