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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要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59号罪犯张要民,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要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张要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要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要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要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