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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正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正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学平,男,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正喜,男,汉族。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正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