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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吕文年、蒋以权与蒋以权、王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年,蒋以权,王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吕文年。委托代理人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露,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以权。被告王霞。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在山东省聊城市建设西路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年诉被告蒋以权、王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元,由原告吕文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