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大街瑞城国际苑。法定代表人陈育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春洪,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志峰,男,汉族。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