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50号移送单位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志军,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军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5年1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