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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19号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