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姚朝珍与何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朝珍,何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姚朝珍。委托代理人:赵明芳。被告:何仙兰。原告姚朝珍为与被告何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仙兰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4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仙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何仙兰向原告姚朝珍借款8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按约定支付了3个月利息,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仙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朝珍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何仙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