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黄某被告黄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钢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学担任记录。原告黄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好吃懒做,脾气暴躁,经常喝酒半夜才回来,对生活没有上进心,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夫妻矛盾激化。自2014年5月29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履行过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被告黄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原告还有感情,原告诉状所说的不是事实,对于原告所说被告好吃懒做的说法不同意,被告每天工作,生活经济上也有支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何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假如离婚,如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之间沟通交流较少。2015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仍可以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一段时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工作,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近年来原告与被告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只要双方能相互支持理解,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庭,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