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92号原告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时,原告薛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