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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92号原告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时,原告薛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