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被告折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东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郝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