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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丽华被执行人李伟斌、苏琼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华,李伟斌,苏琼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2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华。被执行人李伟斌。被执行人苏琼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款39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赖珊珊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