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丽华被执行人李伟斌、苏琼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华,李伟斌,苏琼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2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华。被执行人李伟斌。被执行人苏琼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款39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赖珊珊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