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审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大青花饺子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大青花饺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被执行人大青花饺子店。负责人白丽,业主。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4年10月4日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违建罚字第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