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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铜陵融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融通小额贷款公司,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059-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融通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传,总经理。机构代码56895209-8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铜官执字第00059号的裁定,查封了张旭东所有的皖G×××××,皖G×××××号车辆,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旭东所有的皖G602**,皖G035**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