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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开香与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开香,薛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吴开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耀宏,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薛海波,居民。申请人吴开香与被申请人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开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海波的财产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开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薛海波的财产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马丽萍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