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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牟妍与徐正华、谭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妍,徐正华,谭华英,徐国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24号原告:牟妍。被告:徐正华。被告:谭华英。被告:徐国满。原告牟妍为与被告徐正华、谭华英、徐国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牟妍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徐正华、谭华英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国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正华、谭华英于2005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徐正华于2013年10月20日向原告牟妍借款5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2分,如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由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支付。被告徐正华收到借款后在借条上载明:上述借款已收到。原告与被告徐正华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徐国满自愿为被告徐正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后,被告徐正华对上述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徐国满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正华、谭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牟妍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国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正华、谭华英共同负担,被告徐国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