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乐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岳中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乐喜。上诉人陈乐喜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岳阳市医学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亦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陈乐喜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陈乐喜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陈 子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