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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春友与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友,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906号申请执行人白春友,男,1949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于军,男,1966年9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白春友与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春友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苏 进执 行 员  吴良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武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