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绵忠与祖连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绵忠,祖连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张绵忠,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祖连贵,男,56岁,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张绵忠与被告祖连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绵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绵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绵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