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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绵忠与祖连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绵忠,祖连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张绵忠,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祖连贵,男,56岁,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张绵忠与被告祖连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绵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绵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绵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