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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宗山与被执行人吴国全、丁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乔宗山,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吴国全,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丁霞美,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吴国全、丁霞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国全、丁霞美在安庆市光彩三期广州路12号的门面房有每年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国全、丁霞美位于安庆市光彩三期广州路12号的门面房的每年租金收入,直至扣足1018800元及利息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