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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晓伟与李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伟,李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张晓伟。被告李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伟与被告李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伯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