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春法与杨阳、张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法,杨阳,张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周春法,居民。被告杨阳,居民。被告张业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法诉被告杨阳、张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