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一明与陈仕勇、杨玲、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一明,陈仕勇,杨玲,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唐一明,男,汉族。被告陈仕勇,男,汉族。被告杨玲,女,汉族,系被告陈仕勇之妻。被告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一明与被告陈仕勇、杨玲、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一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同日本院作出了(2014)祁民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唐一明撤回对被告陈仕勇、杨玲、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二、解除对陈仕勇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北渔场香海.西岸B01、02、03栋(产权证号为00668539号)、长沙嘉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1栋(产权证号为714136563号)的查封。三、解除对唐一明所有的湘MC22**小车的查封。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一明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国审 判 员 欧 娅人民陪审员 谢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