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诉王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王庆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崔振范,女。原告赵会双,男。原告彭春雨,女。委托代理人彭万中,男。被告王庆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与被告王庆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