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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诉王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王庆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崔振范,女。原告赵会双,男。原告彭春雨,女。委托代理人彭万中,男。被告王庆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与被告王庆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范、赵会双、彭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