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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学松、俞建利与俞建利、高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松,俞建利,高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周学松。被告俞建利。被告高爱珍。委托代理人周炜枫,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松诉被告俞建利、高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学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周学松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