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用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