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于文伍与窦海荣、吴雅楠、吴帅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四年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伍,窦海荣、吴雅楠、吴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77号申请人于文伍被执行人窦海荣、吴雅楠、吴帅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