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商巢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许放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巢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许放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原告商巢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东银,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巧玲,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放民。 委托代理人田应兵,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沙,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xx号,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该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于2014年5月23日签署的《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如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许放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本裁定生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