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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袁振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振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92号罪犯袁振军。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振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袁振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724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340564.3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袁振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袁振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以罪犯袁振军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被害人家属有不同意见为由,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振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袁振军共获得奖励分182.5分。2015年2月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罪犯袁振军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2月10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对本院(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下发执行结案通知书。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执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和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振军在审理期间,积极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获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检察机关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且罪犯袁振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0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