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严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严科发,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蒋荣明(年籍情况不祥)住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号后门。原告严科发诉被告蒋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元及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嘉珺肖蔚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