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亚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素明与被执行人林宪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素明,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亚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郑素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宪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素明与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碧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14)三亚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碧城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理将其名下的三亚市创业二期碧城大厦地下87个停车位【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060**号,87个停车位在该土地房屋权证上的具体编号是:在全部编号A1至A97中除了A1、A2、A19、A20、A51、A52、A53、A80、A88、A89之外的其它87个编号】变更登记至郑素明名下的产权过户手续。”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碧城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4月2日,郑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碧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然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将判决确定的停车位产权过户到其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三亚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创业二期碧城大厦地下87个停车位【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060**号,87个停车位在该土地房屋权证上的具体编号是:在全部编号A1至A97中除了A1、A2、A19、A20、A51、A52、A53、A80、A88、A89之外的其它87个编号】产权过户变更登记至郑素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03217815)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传义审判员 左家锋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