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仟红与被执行人张青文、李柏泉、张春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仟红,张青文,李柏泉,张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李仟红,男。被执行人张青文,男。被执行人李柏泉,男。被执行人张春妹,女。申请执行人李仟红与被执行人张青文、李柏泉、张春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青文、李柏泉、张春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辉胜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